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250号罪犯周端四,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通刑初字第118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端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14日止),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端四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5次,罚金已缴纳,赃款7.45万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罪犯周端四在服刑期间虽能参加劳动改造。但在没有证据证明其确系贫困的情况下,未能积极履行退赃,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改造情况等,对其应适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端四不予假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车 宾
审判员 高小林
审判员 刘 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焦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