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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537号

郑春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537号罪犯郑春光,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杞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08)中刑初字第6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春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刑期自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止。该犯于2008年9月12日交付执行。2011年3月4日由本院作出(2011)驻刑执字第243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2013年11月8日由本院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161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赵郑春光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2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郑春光伙同黄世辉、贺华宾预谋后,黄世辉开车载被害人收款,在收完款回公司的途中,后将被害人拉至一院被害人所收公司的货款77900元现金和200元礼品券。分赃后弃车逃离。案发后,被告人郑春光及其亲属退回赃款22800元,被告人贺华宾退回赃款13490元。被告人郑春光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郑春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罪犯郑春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郑春光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春光减去刑期十个月。刑满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志安

代理

审判员  吕先锾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