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4执51号
申请执行人:图力古尔,男,蒙古族。
被执行人:吉日嘎拉,男,蒙古族。本院执行图力古尔申请吉日嘎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库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1月11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库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执行员 布仁仓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胡 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