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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商初字第01038号

宿迁晨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培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宿迁晨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培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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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01038号原告宿迁晨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新港湾家园东大门内侧。法定代表人周守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凯,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培忠。

原告宿迁晨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培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慧玲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依法采取邮寄送达,未能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告,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其他联系方式或受送达地址,亦未向本院申请公告送达,故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宿迁晨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宿迁晨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刘慧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 莹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