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一初字第658号原告李万群,女,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原告钟晓敏,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鹤城区人,居民。被告冯俊,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被告许钦,女,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群、钟晓敏与被告冯俊、许钦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群、钟晓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万群、钟晓敏负担。
审 判 长 谢建荣
人民陪审员 张师清
人民陪审员 易彦芸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赵维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