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03执保37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37号申请保全人:江门市蓬江区置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良村市瑞丰路1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696458748R。

法定代表人:余庆华。被保全人:廖智辉,男,汉族,1964年10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幸福新村***号801,公民身份号码4407021964********。被保全人:鹤山市智龙冷轧扭钢筋厂,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共建路322号B座,组织机构代码证76572562-8。投资人:廖晓瑜。被保全人:廖晓瑜,女,汉族,1989年1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案外人:余庆华,男,汉族,1964年7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南村大道西十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7211964********。案外人:胡秀平,女,汉族,1966年3月22日出生。申请保全人江门市蓬江区置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廖智辉、鹤山市智龙冷轧扭钢筋厂、廖晓瑜因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江门市蓬江区置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廖智辉、鹤山市智龙冷轧扭钢筋厂、廖晓瑜价值500万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余庆华、胡秀平为申请保全人江门市蓬江区置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6)粤0703民初806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保全人江门市蓬江区置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806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案外人提供的以下担保财产:案外人余庆华、胡秀平共同所有的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篁湾新村四街8号。

二、在人民币500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廖智辉、鹤山市智龙冷轧扭钢筋厂、廖晓瑜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陈 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曾燕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