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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1908号

常州市尚郡商贸有限公司与轩艳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常州市尚郡商贸有限公司,轩艳勤

裁判文书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初字第1908号原告常州市尚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公园路66号522号。法定代表人柴丽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雁,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轩艳勤,女,1978年1月12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

原告常州市尚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郡公司)诉被告轩艳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雁,被告轩艳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尚郡公司诉称,尚郡公司于2014年3月与轩艳勤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约定轩艳勤在尚郡公司处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止。劳动合同还约定因个人原因放弃社保,公司应交部分已在工资中体现。轩艳勤也自愿签署了承诺书,要求尚郡公司每月将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保部分,以社保补贴形式支付给轩艳勤。自2014年3月起至2015年4月,尚郡公司共支付给轩艳勤社保补贴合计9528.70元。2015年4月,尚郡公司因为柜台设立需要,对轩艳勤进行调整岗位。轩艳勤拒不履行调整岗位,反而持续旷工,并且以尚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为由,向常州市钟楼区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要求尚郡公司为其补缴社保。尚郡公司在整改期内为轩艳勤补缴了社保,故要求轩艳勤返还2014年3月起至2015年4月从尚郡公司领取的社保补贴。为此,尚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1、要求轩艳勤返还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社保补助费用共计9528.70元;并承担因轩艳勤因素而致使尚郡公司多缴纳的社保金1517.7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轩艳勤承担。

被告轩艳勤辩称,1、轩艳勤拿到的款项是应得的工资,是劳动所得。尚郡公司将轩艳勤的业绩提成以社保补贴的名义发放。2、尚郡公司不给员工缴纳社保,是违法行为。因而多缴纳的社保金是尚郡公司的原因,轩艳勤是不予认可的。3、尚郡公司在诉状上陈述“2015年4月轩艳勤因为柜台设立需要,将轩艳勤从武进××八佰伴商场鳄鱼专柜调至新区万达商场鳄鱼专柜”是错误的,轩艳勤没有在武进××八佰伴工作过。4、轩艳勤离岗是按正常手续与尚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在补交社保时,尚郡公司人事沈琦答应欠轩艳勤2015年4月份工资2127.55元,在轩艳勤承担的社保中扣除,但是轩艳勤个人全额补交了,尚郡公司还欠轩艳勤的工资。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9日,尚郡公司与轩艳勤签订一份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止,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尚郡公司或指定的其他地点。轩艳勤从事销售工作岗位,尚郡公司对轩艳勤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轩艳勤的基本工资确定每月1480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轩艳勤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双方还约定本人因个人原因放弃社保,公司应交部分已在工资中体现。尚郡公司还提供一份2014年4月10日的承诺书,该承诺书内容为“本人系尚郡公司员工,因本人个人原因致使单位无法按规定缴纳相关社会保险。为此,单位每月补偿本人柒佰壹拾肆元玖角玖分社会保险费用。上述费用凭本人提供的社保、医保缴费凭证领取。本人在此承诺:因本人社会保险交纳事宜所产生的所有法律后果概有本人承担,届时本人将返还已领取的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承诺书由“轩艳勤”签名。轩艳勤对承诺书上“轩艳勤”签名持有异议,认为不是其本人签名。本院告知轩艳勤应对此签名申请鉴定以及不申请鉴定的后果。而轩艳勤对此签名未向本院申请鉴定。2015年4月21日,尚郡公司通过邮寄信件方式向轩艳勤发出员工调令,将轩艳勤由湖塘富克斯广场鳄鱼专柜调入新北万达广场鳄鱼专柜工作,要求轩艳勤于2015年4月24日前报到上岗。轩艳勤陈述于2015年4月25日递交辞职申请表,尚郡公司的人事工作人员沈琦在2015年4月30日给了一份解除劳动证明。尚郡公司与轩艳勤之间劳动合同已解除。2015年5月19日,常州市钟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常钟人社察令字(2015)第28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尚郡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前依法为轩艳勤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014年4月-2015年4月)。2015年6月19日,尚郡公司为轩艳勤办理有关社会保险。之后,尚郡公司负责人事工作人员与轩艳勤通过短信方式,并邮寄书面还款通知,要求轩艳勤退还尚郡公司已支付的社保补贴9528.69元。2015年6月30日,尚郡公司向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尚郡公司提出的仲裁请求为:1、确认尚郡公司与轩艳勤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2、要求轩艳勤返还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社保补助费用共计9528.70元,并承担因轩艳勤因素而致使尚郡公司多缴纳的社保金1517.72元;3、仲裁等相关费用由轩艳勤承担。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日作出常钟劳人仲不字(2015)第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尚郡公司故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前列诉讼请求。另查明,自2014年3月起至2015年4月,尚郡公司向轩艳勤个人银行卡中发放每月报酬。尚郡公司提供轩艳勤上述期间的工资表,工资表中有具体发放项目的明细,其中有社保补贴栏、绩效栏,尚郡公司在上述期间共向轩艳勤发放社保补贴9528.69元。轩艳勤认为工资表未经本人签名,尚郡公司将轩艳勤的业绩提成以社保补贴的名义发放,工资表中的社保补贴是尚郡公司随意组合的。尚郡公司提供薪奖方案、常州市人社局文件,解释轩艳勤工资表中社保补贴金额、绩效金额的计算过程。轩艳勤也提供其本人、同事的工资表以及底薪、提成计算依据,该依据均可反映工资中包括绩效提成、补保补贴两个项目。上述事实,有全日制劳动合同、承诺书、常州市社会保险职工补(退)缴花名册、工资表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轩艳勤对尚郡公司提供的承诺书上“轩艳勤”签名持有异议,本院告知轩艳勤应对此签名申请鉴定,以及不申请鉴定的后果。而轩艳勤对此签名未向本院申请鉴定,故本院认定尚郡公司提供的承诺书上“轩艳勤”签名系轩艳勤本人签名。尚郡公司提供轩艳勤的工资表中载明每月发放的报酬中包含绩效、社保补贴。尚郡公司对轩艳勤绩效金额、社保补贴金额的形成,依据薪奖方案、常州市人社局文件进行了解释。尚郡公司向轩艳勤发放社保补贴也与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应交部分已在工资中体现,以及承诺书内容一致。况且轩艳勤提供的底薪、提成计算依据中,也明确包括绩效提成、社保补贴两部分。因此,不存在将轩艳勤的业绩提成以社保补贴的名义发放,社保补贴是尚郡公司随意组合的事实。尚郡公司、轩艳勤签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中约定“本人因个人原因放弃社保,公司应交部分已在工资中体现”条款以及承诺书内容违反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尚郡公司己为轩艳勤办理有关社会保险,对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期间,轩艳勤取得合计9528.69元的社保补贴应返还给尚郡公司。由于尚郡公司未及时为轩艳勤办理有关社会保险,因而尚郡公司在之后为轩艳勤办理补缴有关社会保险多支出部分,系尚郡公司自身的原因,应由尚郡公司自行承担。综上,轩艳勤辩称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以采纳。尚郡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轩艳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常州市尚郡商贸有限公司9528.69元。

二、驳回常州市尚郡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常州市尚郡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元,轩艳勤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项易君

人民陪审员  杨桂华

人民陪审员  张小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吉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