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辖4号原告谢晓琴,职业不详。被告吴洪明,职业不详。被告贾雷明,职业不详。被告赵良元,职业不详。
原告谢晓琴诉被告吴洪明、贾雷明、赵良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以被告赵良元系该院
人民陪审员,该院不宜审理本案为由,提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被告赵良元系淮阴区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故该院不便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指定清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江东新
审 判 员 孙 洁
代理
审判员 黄春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