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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民辖4号

谢晓琴与吴洪明、贾雷明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晓琴,吴洪明,贾雷明,赵良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辖4号原告谢晓琴,职业不详。被告吴洪明,职业不详。被告贾雷明,职业不详。被告赵良元,职业不详。

原告谢晓琴诉被告吴洪明、贾雷明、赵良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以被告赵良元系该院

人民陪审员,该院不宜审理本案为由,提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被告赵良元系淮阴区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故该院不便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指定清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江东新

审 判 员  孙 洁

代理

审判员  黄春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