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3财保4号
申请人:魏永良。
被
申请人:嵊州市通鉴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长乐镇福全村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姜长春。
申请人魏永良与被申请人嵊州市通鉴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200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由浙江锻压机床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嵊州市嵊州大道819号的土地使用权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浙江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嵊州市嵊州大道819号土地证号为嵊州国用(2014)第06005号、使用面积为4385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冻结嵊州市通鉴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费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100元,由申请人魏永良负担。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徐园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吕冰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