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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4民特2号

远东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侯金霞工伤事故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申请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4民特2号申请人远东购物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良住所地康县城关中街*号。申请人侯金霞,女,汉族,住甘肃省康县。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远东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侯金霞工伤事故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申请书,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审查此案。申请人远东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侯金霞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于2016年2月2日,经甘肃省康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等总计160000元(大写:壹拾六万元整)。第二条第一条所列费用不包括乙方住院治期间实际产生的费用,该费用甲方已实际支付。第三条本协议签订并实际履行后,甲乙双方之劳动纠纷即告一次性解决。第四条乙方承诺,自实际收到甲方支付第一条所列赔偿款之日起,当即放弃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工伤认定仲裁程序、诉讼程序或者其他方式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自本协议第一条实际履行之日起生效。第六条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可持本协议向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远东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侯金霞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行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蹇正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