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开民初字第00150号原告吴亚建。原告刘新杰。委托代理人薛福明(受吴亚建、刘新杰共同特别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阳学周(受吴亚建、刘新杰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鹄。委托代理人章晓平,江苏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费丹华,江苏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亚建、刘新杰与被告张鹄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亚建、刘新杰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鹄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吴亚建、刘新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亚建、刘新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吴亚建、刘新杰承担。
审 判 长 许 颖
人民陪审员 倪国平
人民陪审员 夏建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闵袁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