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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开民初字第00150号

吴亚建、刘新杰与张鹄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18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当事人
吴亚建;刘新杰;张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开民初字第00150号原告吴亚建。原告刘新杰。委托代理人薛福明(受吴亚建、刘新杰共同特别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阳学周(受吴亚建、刘新杰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鹄。委托代理人章晓平,江苏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费丹华,江苏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亚建、刘新杰与被告张鹄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亚建、刘新杰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鹄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吴亚建、刘新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亚建、刘新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吴亚建、刘新杰承担。

审 判 长  许 颖

人民陪审员  倪国平

人民陪审员  夏建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闵袁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