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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执保10号

马永强与马涛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永强,马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执保10号申请人马永强,男,汉族。被申请人马涛,男,汉族。

申请人马永强与被申请人马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马涛在定西市安定区检察院的工程款1771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审结后得以顺利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马涛在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应的工程款177100元。

二、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马涛名下的银行存款1771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康殿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丁天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