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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民初字第956号

东莞市力胜模具有限公司诉大连铭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力胜模具有限公司,大连铭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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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民初字第956号原告东莞市力胜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黄草朗社区楼岭区52号,组织机构代码32508391-6。法定代表人杨心中。委托代理人杨娜娜,辽宁诚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铭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海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姜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力胜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铭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大连铭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辽XX**号车辆,查封期限2年,查封期间不得过户、抵押��转让。

二、查封担保人辽宁诚进律师事务所名下的辽XX**号车辆,查封期限2年,查封期间不得过户、抵押、转让。

三、查封担保人辽宁诚进律师事务所名下的辽XX**号车辆,查封期限2年,查封期间不得过户、抵押、转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玉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矫文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