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67-1号
申请执行人:韩琪,女,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执行人:曾涌,男,汉族,住什邡市南泉镇。
被执行人:成都养正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
法定代理人:曾娅丁,该公司总经理。韩琪与曾涌、成都养正堂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1340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成都养正堂实业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成都市武候区人民法院己受理其破产申请。而被执行人曾涌现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笫(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笫13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纯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夏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