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128号原告周春元,男,1969年0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吴万寿、张春梅,均系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继东,男,1964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元与被告唐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春元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春元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周春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交纳470元,由原告周春元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信川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蔡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