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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民初261号

张智鑫与尹长旭、葛慧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智鑫,尹长旭,葛慧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8民初261号原告张智鑫,住通河县。法定代理人庄金玲(系原告母亲)。被告尹长旭,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通河县。法定代理人尹忠平(系尹长旭父亲),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通河县。被告葛慧雨,住木兰县。法定代理人葛虹(系葛慧雨父亲),出生年月日不详,住木兰县。

原告张智鑫与被告尹长旭、葛慧雨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6日诉至本院。在本院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智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智鑫自愿负担。

审判员 韩 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京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