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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执字第72号

方慧与胡云龙同居关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402执字第72号方慧:你与胡云龙同居关系纠纷一案(2014)大民一初字第0051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胡云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令你在2016年2月14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执行标的4120元;2、负担执行费50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