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197号原告福建宏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陈天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维俨,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彩煌,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黄克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负责人许小金,该分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宏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欲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宏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宏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09元,减半收取4054.5元,由原告福建宏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金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青附件: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