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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621号

原告黄琪诉被告长沙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621号黄琪,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委托代理人唐志勇,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含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被告长沙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人民东路。法定代表人陈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学伟,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含代为提出、承认、变更、撤回、放弃请求;代为进行答辩,提出、承认、变更、撤回、放弃请求;参加开庭审理、陈述事实及代理意见并参加调查、质证活动;接受调解、和解;代为领取各种法律文书)。被告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负责人高星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发贵,男,1953年9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含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负责人谭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辉,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琪诉被告长沙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琪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琪撤回对被告长沙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欧阳中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