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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民终28号

叶高峰与刘泉城、罗厚林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叶高峰,刘泉城,罗厚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终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高峰。

委托代理人:张戈,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袁正阳,广东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泉城。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厚林。

上诉人叶高峰因与被上诉人刘泉城、罗厚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3)滨民一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叶高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戈、袁正阳,被上诉人刘泉城、罗厚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3)滨民一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 琦

代理

审判员  宋蕾蕾

代理

审判员  邵佳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海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