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终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高峰。
委托代理人:张戈,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袁正阳,广东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泉城。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厚林。
上诉人叶高峰因与被上诉人刘泉城、罗厚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3)滨民一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叶高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戈、袁正阳,被上诉人刘泉城、罗厚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3)滨民一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 琦
代理
审判员 宋蕾蕾
代理
审判员 邵佳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海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