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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保60号

杨铁凝、衡水特安莱家具市场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3-07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铁凝,衡水特安莱家具市场有限公司,衡水明亮灯饰电器有限公司,郑安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60号申请执行人杨铁凝,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特安莱家具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榕花北大街***号。组织机构代码:66223203-8被执行人衡水明亮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3873401-9。法定代表人郑安良,经理。被执行人郑安良,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身份证号:330322196408042019被执行人刘志燕,女,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铁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特安莱家具市场有限公司、衡水明亮灯饰电器有限公司、郑安良、刘志燕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70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龙铁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