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253-2号

李华昌与广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炉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华昌,广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炉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253-2号

原告:李华昌。

委托代理人:袁继鹏。

被告:广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夏香。

委托代理人:袁庆文。

被告:王炉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昌与被告广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炉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531元,由原告李华昌负担。

审 判 长  蔡国伟

人民陪审员  郑筱荣

人民陪审员  秦小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