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253-2号
原告:李华昌。
委托代理人:袁继鹏。
被告:广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夏香。
委托代理人:袁庆文。
被告:王炉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昌与被告广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炉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531元,由原告李华昌负担。
审 判 长 蔡国伟
人民陪审员 郑筱荣
人民陪审员 秦小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