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189号原告窦堂文,男。被告牡丹江光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骆昀光,男,经理。被告林晓辉,男。本院受理原告窦堂文与被告牡丹江光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林晓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窦堂文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窦堂文在法院宣判前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窦堂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窦堂文负担。
审判员 李小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