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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民初189号

原告窦堂文与被告牡丹江光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林晓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窦堂文,牡丹江光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林晓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189号原告窦堂文,男。被告牡丹江光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骆昀光,男,经理。被告林晓辉,男。本院受理原告窦堂文与被告牡丹江光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林晓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窦堂文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窦堂文在法院宣判前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窦堂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窦堂文负担。

审判员  李小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