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02民初287号

陈某与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287号原告陈某。被告巩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某于2016年1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以原被告双方已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为由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员 蔡红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马志敏

书 记 员 李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