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刑更25号罪犯张某,男,汉族,吉林省东丰县人,现于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4日作出(2009)梅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2008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12月5日止)。曾于2012年5月31日经本院减刑1年7个月,2014年9月19日减刑1年8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表奖两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某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国祥
代理
审判员 张丽晶
代理
审判员 薛征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晓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