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5民初405号
原告:柳州市恒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潭中西路15号富丽嘉园1栋B座7-8号。
法定代表人:李琦,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柳燕,职员。
委托代理人:符虹,职员。
被告:邹慧华,女,汉族。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立案时间:2016年1月22日待裁事项:原告柳州市恒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XX晶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思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