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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民初405号

柳州市恒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邹慧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5民初405号

原告:柳州市恒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潭中西路15号富丽嘉园1栋B座7-8号。

法定代表人:李琦,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柳燕,职员。

委托代理人:符虹,职员。

被告:邹慧华,女,汉族。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立案时间:2016年1月22日待裁事项:原告柳州市恒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XX晶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思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