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00535号
原告:铜陵艾纶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陆必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玮,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勇,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兴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民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殷根本。本院受理原告铜陵艾纶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兴旺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发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系安徽省桐城市,原、被告在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本案应由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 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包利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