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776号
原告:青岛骐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毕晓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伟,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
被告:诸暨市津津化纤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江龙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骐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津津化纤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骐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46元,减半收取1823元,保全费1370元,共计31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成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丁钰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