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332号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表人袁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列平,四川方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浩,男,1995年5月5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XX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前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梁 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