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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民初445号

海宁市嘉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汇景贸易有限公司、张建羽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5-25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海宁市嘉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汇景贸易有限公司,张建羽,张月群,海宁天羽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博泰塑胶有限公司,海宁创达经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445号

原告:海宁市嘉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钱江西路238号广隆财富中心1号楼1507-1514号。组织机构代码:58269410-1。

法定代表人:钱心禹,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金虎良,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汇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硖石街道军民村村部旁。组织机构代码:56239488-1。

法定代表人:张月群,执行董事。

被告:张建羽,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告:张月群,女,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告:海宁天羽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硖石街道南塘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7935326-3。

法定代表人:张建羽,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博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丁桥镇联丁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6642113-2。

法定代表人:朱金浩,董事长。

被告:海宁创达经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文苑南路638号。组织机构代码:74703946-4。

法定代表人:王海明,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嘉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市汇景贸易有限公司、张建羽、张月群、海宁天羽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博泰塑胶有限公司、海宁创达经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嘉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74元,减半收取17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747元,由原告海宁市嘉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敏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郑芳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