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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法执字第242号

周亮与范玉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亮,范玉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法执字第242号

申请执行人:周亮,男,1974年2月23日,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范玉民,男,1962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周亮与被执行人范玉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亮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范玉民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57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海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铸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