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法执字第242号
申请执行人:周亮,男,1974年2月23日,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范玉民,男,1962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周亮与被执行人范玉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亮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范玉民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57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海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铸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