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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执177号

马小军与史洋公共场所管理人纠纷的冻结(查封)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小军,史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177号申请执行人马小军。被执行人史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民初字第0136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马小军与史洋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史洋的银行存款2910.2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京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