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2867号原告陈建文,男,1984年3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胡太淮,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郭道芬,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晶酉,男,1973年9月22日生,汉族,田家庵区餐厅业主,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文诉被告陈晶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文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建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文撤回对被告陈晶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文负担。
审 判 长 刘 芳
人民陪审员 陈思杰
人民陪审员 陈 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蔡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