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834-1号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公司董事长。被告临清市春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东外环路南首。法定代表人陈春杰,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春杰,男,1960年8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陈春梅,女,1965年11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清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临清市春杰纺织有限公司、陈春杰、陈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名下银行存款9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三被告名下银行存款9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国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崔红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