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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36号

王国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5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36号罪犯王国仁,男,汉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2011)贺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仁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被告人王国仁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2)桂刑经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1年6月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1月25日提出对罪犯王国仁减刑一年五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王国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国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劳动能手。自2014年1月起至2015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8.3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国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国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曙光

代理

审判员  谢 辉

代理

审判员  皮艳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文胜昔

书 记 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