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651号原告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春晖,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赵克宇,男,1981月2日13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被告牛传希,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商河县,现住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XX。本院在审理原告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诉被告牛传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以被告牛传希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牛传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官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