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03412号原告张爱侠,2016年1月16日死亡。委托代理人王超、张薇薇,徐州市铜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玉林。委托代理人权钢,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侠诉被告赵玉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侠于2016年1月16日死亡,原告张爱侠的继承人与被告赵玉林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不再继续本次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爱侠负担。
审判员 喻璐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权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