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265号
原告:泾县春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占继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泾县春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占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泾县春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泾县春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25%收取12.5元,由原告泾县春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卫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诗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