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1执137号申请执行人何玉政。被执行人卓平。申请执行人何玉政与被执行人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生效的(2015)霞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卓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 光
审 判 员 俞彦科
代理
审判员 李 臻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 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