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财保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罗江县万安北路78号。法定代表人陶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建雄,该行职工。被申请人四川欣科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罗江县金山工业集中发展区迎宾路。法定代表人李孝开,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李孝开,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住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申请人李小艳,女,1986年3月9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平武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四川欣科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李孝开、李小艳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德民保字第121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后,于2015年12月17日又作出(2015)德执保字第120号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告知书,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依据本院作出(2016)川06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第五条约定“原告在收到第一条约定偿还的600万元和670万元贷款本息后,分两次向法院申请解除本案诉前保全查封的相应财产”,2016年1月18日,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解除了被申请人部分财产的查封;2016年2月2日,申请人又以已收到被申请人支付的贷款本息570万元、诉讼费37633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为由,再次请求法院解除申请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告知书中序号2、3、4、5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孝开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扬路588号309室房产133.56平方米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孝开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9栋1单元20层2005、2007、2009号共三处房产分别为261.1、158.79、298.81平方米以及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99号16栋2单元26层2602号房产353.77平方米的查封、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小艳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1栋2单元9层912、914号共两处房产分别为154.48、159.36平方米的查封、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孝开在中国银行绵阳南河路支行的存款50290.34元、被申请人李小艳在兴业银行绵阳支行的存款183232.00元的查封、冻结。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孝开名下的川B-×××××奥迪小汽车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文 斌
审判员 王新川
审判员 康 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段虹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