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5刑更366号

张金成贩卖毒品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刑更366号罪犯张金成,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家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3月1日被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10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2012年12月10日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浉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金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原盗窃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五个月二十七天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五个月二十七天。刑期自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起至

二○一六年十月十七日止。2013年1月16日本院作出了(2013)信刑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于2013年3月8日送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金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4月间,该犯多次在信阳市浉河区向谢某贩卖毒品,2012年4月18日,该犯以每小袋300元的价格四次卖给谢某毒品,谢某又将毒品卖给陈某等人,当晚该犯被抓获时查获冰毒7小袋,重3.4克。罪犯张金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5次,间隔期内半年评审良好以上达到一半以上。周期积分106.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金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金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起至

二○一六年三月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