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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3财保9号

洪雅驷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明理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洪雅驷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明理,白素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3财保9号申请人洪雅驷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雅县。法定代表人杨炜,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张明理,男,1955年6月5日生,汉族,住洪雅县。被申请人白素蓉,女,1956年3月7日生,汉族,住洪雅县。

申请人洪雅驷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明理、白素蓉之女张某(已去世)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张某所有的位于洪雅县洪川镇洪州大道158号君雁.金域蓝湾15栋1单元602号房屋(房产证号为:洪雅房权证监证字第××,权证姓名张某)采取查封保全。现洪雅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洪雅驷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张颖所有的位于洪雅县房屋(房产证号为:洪雅房权证监证字第××,权证姓名张颖)予以查封。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过户、转让、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代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颖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