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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423-1号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与张秀全、代现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张秀全,代现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423-1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群。委托代理人钟光。被告张秀全。被告代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诉被告张秀全、代现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建兵

人民陪审员  易洪炜

人民陪审员  易红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龚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