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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刑更314号

罪犯董恩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董恩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314号罪犯董恩刚,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日作出(2006)营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董恩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4月27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3年8月18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17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7年5月20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董恩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2015年1月劳积夜班岗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董恩刚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董恩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董恩刚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庆福

审判员  华云捷

审判员  徐凤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丰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