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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刑初8号

黄志东诈一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3-24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黄志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3刑初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志东,吉林省四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平市。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4月2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5月2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文斌,吉林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公诉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志东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剑、赵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志东及其辩护人李文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黄志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黄志东的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当庭认罪,并主动退赔被害人的钱款,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志东于2013年4月至2014年9月间,先后利用能给人办抵押贷款、能给人办理荒地变耕地、卖酒、找活、办残疾证等手段,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1万元、犀牛牌挖掘机一台;骗取被害人胡某某现金10900元;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现金16300元;骗取被害人卢某甲现金3000元。后被告人黄志东以顶账为名将犀牛牌挖掘机以7300元价格卖给杨忠富,双方并签订协议,犀牛牌挖掘机价值46452元。案发后,犀牛牌挖掘机被公安机关收缴并返还失主。综上,被告人黄志东实施诈骗八次,诈骗数额8665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买卖钩机协议、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返赃笔录、林权转让合同书、情况说明、民事调解书、吉林省价格认证中心复核裁定结论书、被害人刘某某、卢某甲、陈某某、胡某某的陈述、证人齐某某、任某某、曾某某、展某某、卢某乙、谢某某、潘某某和、方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志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志东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主动退赔被害人钱款,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当庭认罪,并主动退赔被害人的钱款,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志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宋红霞

审 判 员  孙 杰

人民陪审员  徐桂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唤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