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55号罪犯董寿军,男,汉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2011)龙新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寿军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26日交付执行。罪犯董寿军于2013年10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1月25日提出对罪犯董寿军减刑一年一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董寿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寿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优秀学员。自2013年7月起至2015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1.7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董寿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寿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刑期至2018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曙光
审判员 廖 军
审判员 谢国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