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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298号

原告梁广辉与被告梁栋才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梁广辉,梁栋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298号原告梁广辉,男,1940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梁栋才,男,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广辉与被告梁栋才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广辉于2016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广辉撤回起诉。

审判员  冉满仓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