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24民初1037号

马某与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尹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4民初1037号原告马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庄洪如,灌南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某甲,居民。

原告马某诉被告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冯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庄洪如、被告尹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农历正月初六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十二月初三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无感情基础,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双方已分居生活一个月,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

被告尹某甲辩称:原���诉称的相识、结婚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但诉称相处情况不是事实,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农历正月初六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十二月初三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子尹某乙,××××年××月××日登记结婚。

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要件。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子,夫妻之间已建立起一定的感情基础。

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破裂。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尹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

代理

审判员 冯 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宋重阳法律条文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