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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4民初256号

曾宪华与李全丽、孙学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5-18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宪华,李全丽,孙学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初256号原告曾宪华,女,1978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被告李全丽,女,1974年12月27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被告孙学权,男,1971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宪华诉被告李全丽、孙学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需要另一案结果为依据,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包永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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