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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特第3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唐文魁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唐文魁,杨如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特第3号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78-98号。代表人:蒋锦强,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汤细笑,该银行职员。

被

申请人:唐文魁。

被

申请人:杨如玉。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以下简称为苍南浦发银行)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崇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称,2014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唐文魁、杨如玉与申请人苍南浦发银行签订编号为ZD902120140000001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双方约定:唐文魁、杨如玉以其共有的登记在唐文魁名下坐落于苍南县绿都花城C组团29幢B单元601室房屋为苍南县红房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红房子公司)与苍南浦发银行于2014年11月12日至2017年11月12日期间签署的一系列合同提供最高限额为168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上述抵押物已办理了抵押登记。2014年11月18日,红房子公司向苍南浦发银行借款300万元,并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为7.8%,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到期利随本清;如逾期还款,则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年利率11.7%;如未按时支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2014年11月18日,申请人向红房子公司交付借款300万元。借款后,红房子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本息。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绿都花城C组团29幢B单元601室房屋的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在被申请人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被申请人唐文魁、杨如玉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登记在被申请人唐文魁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绿都花城C组团29幢B单元601室房屋为债权设定抵押并经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由于被抵押担保的主债务未履行,故申请人对抵押物的变卖或拍卖所得款在最高限额168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唐文魁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绿都花城C组团29幢B单元601室房屋的抵押财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168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9920元,减半收取9960元,由唐文魁、杨如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本院提出异议。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甚或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审 判 员 刘崇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叶珊珊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